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04-10
三法司会审,是一种清朝的司法制度。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
司法制度。指三法司会审案件,如遇断罪无正条者,或者拟罪意见出现分歧,应当将比引律例的轻重处理以及彼此的不同意见,同时奏报皇帝,以便裁夺,谓之“两议具奏”。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指刑部)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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