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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需通过哪些人或企业同意?

发布日期:2021-03-1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需通过哪些人或企业同意?

试题解析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文名
《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
2003年6月8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外文名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实施时间
2007年9月01日
时效性
有效

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中文名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相关文献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内容
加压水泵、电梯、天线
性质
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中文名
物业共用部位
概念
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外文名
Common parts of property
依据
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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