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10-16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由法律规范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又称法律权利,它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成为其自然人和法人的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亦可充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指依法能享受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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