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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在进行财务评价时,使用的参数有()。

发布日期:2022-05-20

在进行财务评价时,使用的参数有()。
A

现行价格

B

影子价格

C

社会折现率

D

行业利润率

试题解析

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财务指标,考察项目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等财务状况。以判别财务可行性。对于中外合资公路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须尝还建设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都必须作财务评价。在财务评价中,所考察的是项目的清微能力和赢利能力,追求的是企业赢利最大,考察的对象是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由于评价范围较窄,故称为微观评价。

中文名
财务评价
别名
财务分析
外文名
Financial appraisal
应用手段
市场价格

参数

参数,也叫参变量,是一个变量。我们在研究当前问题的时候,关心某几个变量的变化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有一个或一些叫自变量,另一个或另一些叫因变量。如果我们引入一个或一些另外的变量来描述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变化,引入的变量本来并不是当前问题必须研究的变量,我们把这样的变量叫做参变量或参数。英文名:Parameter。

中文名
参数
应用领域
数学、物理、计算机
外文名
parameter
类别
变量

标签: 财务 评价 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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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给定资料】  资料1  近年来,“拆迁”一直是当下事关国计民生的“热点、焦点、痛点”问题;当城市化、现代化席卷而来,拆迁就一刻不止,伴之而来的是无休止的利益纠纷,上访、强拆、自焚,似乎在哪个城市都未能避免。拆迁本来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必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随着城市的发展,过去的城市布局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除旧革新,让城市功能更加完备、更加顺应人们现代化、快节奏、高速率的生活方式,让百姓生活的幸福指数越来越高,才是城市发展的终极目标。  资料2  2010年9月10日,宜黄县政府为新客运站建设进行例行的强拆动员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处置不慎,导致3名被拆迁当事人烧伤,强拆动员工作遂因此停止,被烧伤的当事人在县医院初步救治后,因伤势较重转入省一附医院继续救治。事发的第二天,数张当事人被烧伤的现场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很快这些照片及文字报道被众多网站转载,从而引发了全国网民的高度关注。刚开始只是一些非主流网站介入事件的报道,几天之后,主流媒体介入其中,使事件骤然升级,并迅速上升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引起了市、省乃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9月16日,县委主要领导亲赴机场,安抚受伤者家属,劝说其放弃越级上访,就地解决问题。9月17日,被烧伤的当事人之一叶忠诚在医院不治身亡,尸体被运回宜黄。9月17日,事件引发当地政坛地震,8名事件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9月18日以后,省市相关调查组进驻宜黄对事件进行调查。10月10日,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去职务。同日,新任领导到岗。对此类事件如此严厉的问责,可以说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  无庸讳言,这一事件对宜黄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县主要领导遭遇舆论的强大压力,众多与城建和招商引资相关的项目被迫停止。县领导的主要精力全部用于处理善后和“灭火”工作,一些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遭遇重挫,全县上下对此事议论纷纷。很多人担心,如果因为这一事件导致正在进行中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停顿,那么宜黄的发展可能后退五年。  2010年10月12日前,宜黄县政府一位署名慧昌的官员对强拆自焚事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拆迁,但如果把所有“拆”字前面都加上一个“强”字,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无助于将来的城市发展。在为了公共利益、经过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拆迁并无不可。但假如以“没有强拆就没有城市化”来理解“公共利益”,理直气壮地称“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则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藐视。  资料3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商业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只能是通过转让。要么是从国家(即政府)手里,要么是从单位或个人手里。共同的特征都是拿钱买。  国家虽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是土地的使用权一旦被单位或个人取得后,政府非在特定情形下是不能收回的,这个特定情形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强行征收。  公序良俗里有“一女不许配二家”的道德规范,法律上也规定国家不得将同一块土地同时卖给两个人使用。《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即我的房屋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不能再将我屋下的这块土地卖给商业开发商。  反过来,商业开发商如果没有和老百姓谈妥,而去搞强制拆迁,政府肯定违法。因为这种情形下,开发商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这也就是为什么老百姓一告就赢,许许多多的“县太爷”被摘帽子的原因。  资料4  最近,一些地方上演了几起暴力拆迁悲剧,引发专家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酝酿已久的新拆迁条例修订进程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现行的拆迁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上的空缺为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政策再界定过程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于是,一些地方政府披着“公共利益”的华丽外衣,把公共管理商业化,公权服务沦为了为商业开发“保驾护航”的附庸。  【问题】  结合给定资料,围绕“强拆”,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联系实际,文字表达流畅,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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