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发布日期:2020-04-13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前手,会计学术语,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继受股东取得的股东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取得人不仅取得股东权利,而且也承担前手股东的义务。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将导致合同关系终此。此处所说的按照约定对义务的履行,就是指清偿。关于清偿的性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法律行为说。该观点认为,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应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说又分为单独行为、契约说和契约或单独行为说三种;二是非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分为单纯事实行为说和准法律行为说。单纯事实行为说主张清偿乃单纯的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说则认为,清偿是属于广义的准法律行为。三是折衷说。给付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亦为法律行为;给付行为为事实行为,清偿亦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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