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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发布日期:2020-04-13

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A

直接代理

B

默示的授权

C

无权代理

D

间接代理

试题解析

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即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而且商品交换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需他人代为办理。古罗马就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许多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终于确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代理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都有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以一

中文名
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外文名
Agent system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大陆法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中文名
大陆法系
别名
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典型国家
法国、德国、日本等
外文名
Civil Law System
起源
古罗马
典型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中文名
第三人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
独立的诉讼地位
特征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文名
third party
请求权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作用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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