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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20-04-10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试题解析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亦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行为成立时为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需待一定事实发生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行为、代理权欠缺的行为、处分权欠缺的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中文名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行为、代理权欠缺的行为、处分权欠缺的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代理权欠缺的行为,亦称“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一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中文名
无权处分行为
首先是
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根据
《合同法》
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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