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检索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
立即追索是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在国际融资实务中,贷款人取得立即追索权的作用在于:①排除保证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因为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贷款人只有先行起诉借款人并在法律强制执行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再向保证人请求补偿。
标签: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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