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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3-22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试题解析

法律的本质与现象

《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是李达所著作品,出自于《李达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作品名称
法律的本质与现象
作品出处
李达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作者
李达

法律原则的还原

法律原则的还原,现象学法学关于发现法律原则的学说。德国A.顿纳赫说法律原则属于本质性东西,因此需要采用本质还原法,即把法律现象中多种附着于本质周围的象化杂质拂去,便可看到法的本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依靠先验范畴的帮助,也就是还要进行先验的还原,以民法而言,只要对承诺、诉讼权、合同等法律制度进行逻辑推理,就很容易发现诸如自愿、合意、平等、等价、有偿、诚信、践约的原则。顿纳赫还专门提到,作为H.凯尔亚法律阶梯论开端的“基本规范”,就是借助本质还原和实验还原的方法得到的。顿纳赫的观点全然是反科学的。作为法律本质的法律原则,不是存在于法律现象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法律原则的发现,不能靠主观主义地还原,只能在实践中进行科学的抽象。

经济法理念

广义的“法的理念”包括了人们对法的精神、宗旨、任务等的主观认知以及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它们都是法的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的“法的理念”表示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实证法律的因素。这种因素的载体成为一些观念或具体化成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往往体现为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等进行的理性判断。狭义的部门法的理念则专指部门法的基石范畴,即反映本部门法独特本质属性的本位观念。

中文名
经济法理念
所属类型
法律术语

标签: 法律 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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