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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侵权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21-03-13

侵权行为能力

试题解析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简称“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对称。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对自己因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负责,其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参见“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因自己不合法的行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不合法行为的能力,即对不法侵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

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中文名
教育机构责任
类型
法律术语
定义
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标签: 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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