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2-07-04
被保险人的死亡
被保险人的生存
被保险人的年金
被保险人的寿命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获得经济收益。年金保险按给付保险金的限期不同,分为三种: (1) 终身年金保险,亦称“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金保险”。一般投保人是单位或团体,被保险人是该单位或团体的在职人员。按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汇总交付保险费,直到被保险人到达规定退休年龄;保险人对已退休的被保险人按期或一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或已一次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终止。(2) 定期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为条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终止。(3) 联合年金保险,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为保险对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
性质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xìng zhì。一指禀性,气质;二指质地;三指事物的特性,本质;四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后三者多用于科学研究当中作为名词。哲学上,性质指:体之变在质空时量数上的个性表达。本质指:体之变在质空时量数上的集性表达。事物性质。生物(人、动物和植物)对事物的适应感觉反应出人性物性。从广义上讲:某事物的性质就是由该事物所决定的事实。例如:氢气可燃,而氦气就不可燃,某单质是否可燃这一事实取决于该单质,则是否可燃就是该单质的化学性质之一。出自《荀子·性恶》。
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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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xf′(x)]dx=( )。
下列各项关于法律规范种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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