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0-04-11
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佛学术语,谓一切诸法,皆从因缘而生;缘合则成,缘散则灭,本无自性。虽无自性,非如兔角龟毛,有名无实,故名法有。
的说,词语的用法,……的说,同“有……之说”,即有某种说法的意思,一般为口语的后缀。
魏律是三国时魏国的法律。魏明帝时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18篇,于229年(太和三年)颁行。魏律于汉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章;改九章律之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开“刑名”置律首之先河;并将八议入律。魏律的立法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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