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发布日期:2020-04-11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
付款人逃避不见汇票
付款人死亡
付款人破产
拒付是“拒绝承付” 的简称,在转账结算过程中,付款方对款项的支付表示异议而不同意付款的行为。通常指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付款方拒绝付款为 “拒付”。拒付的理由一般有: 销货单位发运的商品数量、规格、质量或价格等与购销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规定不符。拒付分为两种: 拒付全部价款称为“全部拒付”; 拒付部分价款称为“部分拒付”。付款单位提出的拒付理由,须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成立。银行应本着维护收付双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认真审查,公正处理。对无理拒付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扣收价款,如因此形成延付,由付款单位支付赔偿金。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果付款方拒绝付款,银行不受理审查,直接将结算凭证退回收款方,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汇票的标准英文为Money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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