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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11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试题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中文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
《巴黎公约》
生效日期
1884年7月7日
外文名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签订日期
1883年3月20日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即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 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提出申请或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中文名
优先权原则
来源
《巴黎公约》
前提条件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
外文名
Priority principle
工业产权
该优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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