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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第一审判决后,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关于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发布日期:2021-06-06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
A

按第一审中的地位确定,兴旺公司是上诉人,天同公司是被上诉人

B

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

天同公司与兴旺公司均是上诉人

D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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