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发布日期:2020-04-14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防范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fáng fàn。释义:一指堤坝和模子。比喻约束物;二指防备,戒备;三指预防入侵之敌,对将要发生的不良结果,要有所防备(预防)。出自汉 扬雄 《法言·五百》等均有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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