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10-16
《程序正义与人的存在》是2009年朱丹所著的博士论文。
纯粹程序正义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其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书中提到,程序正义有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作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审判程序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对法制建设的价值而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等量齐观,它们之间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应该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
此试题出现在
其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