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2-07-11
重整程序终止是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
重整债权是在重整裁定前形成的公司债权。重整债权可区分为优先重整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和一般重整债权。优先重整债权是指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工资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是指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为担保的债权。一般重整债权即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重整完成是整人在重整计划所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重整工作。重整完成后应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改选重整后的董事和监察人。公司董事和监察人就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裁定重整工作完成。法院作出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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