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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发布日期:2022-05-22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
A

批单

B

批注

C

特别约定

D

口头协议

试题解析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中文名
保险合同
实质
协议
合同主体
合同
外文名
insurance contract
详细内容
见正文

应在

[元]字止善,句章(今浙江宁波南)人。工篆,尝作篆隶偏傍点画辨行於世。《书史会要》

本名
应在
所处时代
元代
止善
出生地
句章

给付

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中文名
给付
读音
jǐ fù
领域
债法
外文名
pay
解释
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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