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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纳税人就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案件中,()

发布日期:2021-06-16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纳税人就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案件中,()
A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B

案件比较复杂的,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复议机构才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C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D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

被申请人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试题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中文名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类别
部门规章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修订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44号
发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2010年2月10日
修订时间
2015年12月28日、2018年6月5日
施行时间
2010年4月1日

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

中文名
课税主体
相关
课税客体
职权归属
国家
别名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申请

申请,汉语词语,拼音shēn qǐng,向上级说明理由,提出请求,中性词。

中文名
申请
拼音
shēn qǐng
出处
《晋书·刘毅传》
外文名
apply
含义
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词性
中性

标签: 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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