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发布日期:2021-03-18
试题解析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 中文名
-
格式合同
- 别名
-
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 出处
-
《
- 外文名
-
format contract
- 含义
-
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体现
体现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tǐ xiàn,意思是指某种性质或现象通过某一事物具体表现出来,或者是人的主观意志通过做事、产品、作品等具体表现出来。出自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中庸第一章十五》。
- 中文名
-
体现
- 外文名
-
embody in
- 注音
-
ㄊㄧˇ ㄒㄧㄢˋ
- 拼音
-
tǐ xiàn
- 繁体字
-
體現
弱者
《弱者》深海鱼子酱演唱的歌曲
- 中文名
-
弱者
- 歌曲原唱
-
深海鱼子酱
- 所属专辑
-
弱者
- 编曲
-
莫汐
正确答案:
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解析:
暂无解析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