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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船舶失踪达到半年以上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发布日期:2021-03-18

船舶失踪达到半年以上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A

B

试题解析

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是指船舶在航海中失去踪迹,经过相当时间仍没有音信的一种状态。作为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各国法律并不统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8条规定,船舶航海失踪,经过合理时间没有音信,即视为实际全损。中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是,日本则把船舶失踪作为推定全损。

中文名
船舶失踪
法律意义
产生实际全损的一切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19880101]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保险术语,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Technical Total Loss) 是“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在下列情况下为推定全损: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而将被保险财产委付;当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peril insured against)丧失对被保险财产的占有,而无法恢复占有或意图恢复占有的费用太高时;或当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费用太高时。参见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

中文名
推定全损
含义
受损货物残值
时间
2001年
外文名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参见
《海商法》第246条
性质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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