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发布日期:2020-04-11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发展阶段,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所划分的个体发展的各个时期。心理学家们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主要有: (1)以种系演化为标准,如L.W.斯特恩。(2)以生理发展为标准,如L.伯尔曼按内分泌腺的发育优势所作的分期。(3)以心理性欲发展为标准,如S.弗洛伊德。(4)以智力或认知发展水平为标准,如J.皮亚杰。(5)以人格特征为标准,如E.H.埃里克森。(6)以活动形式的转变为标准,如B.B.达维多夫。中国学者综合各种观点,以一定社会和教育条件下个体心理发展在认知、情感、活动、个性等方面出现的质的特点为标准,把个体心理发展划分为:新生儿期(0~1月);乳儿期(1~12月);婴儿期(1~3岁);幼儿期(3岁到6~7岁);儿童期(6~7岁到11~12岁):少年期(11~12岁到14~15岁);青年期(14~15岁到17~18岁);成年期(18~60岁);老年期(60岁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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