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用以规范贸易术语的法规,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羽绒服(合同规定版本为《2000通则》)。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我方应如何处理。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在FOB条件下出口手续由()
据《2000通则》,如CIF合同未明确规定投保险别,我出口商应投保一切险。
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通则》中的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在这类合同下,卖方均无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 )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若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运站或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为界。
在《2000通则》中,下列仅适合水上运输的价格术语是()。
根据《2000通则》,EXW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上
《2000通则》条件下,C组的术语有CIF()、()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