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1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元。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一块去外省拉鲜鱼50000斤,在12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运费6000元,由甲某在订立合同当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运费,乙公司可以及时变卖相当于4000元价值的鲜鱼,其余鲜鱼则交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运费,随后双方一起去外省拉鱼。12月23日夜,乙公司将50000斤鲜鱼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鲜鱼时,表示暂无现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但乙公司却只交付给甲某45000斤鲜鱼,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运费。 因气温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27日,甲某付清所欠运费,将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运走,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剩余2000斤鲜鱼的损失,乙公司拒绝,甲某遂起诉。 乙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6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6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6年应纳的消费税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元。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一块去外省拉鲜鱼50000斤,在12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运费6000元,由甲某在订立合同当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运费,乙公司可以及时变卖相当于4000元价值的鲜鱼,其余鲜鱼则交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运费,随后双方一起去外省拉鱼。12月23日夜,乙公司将50000斤鲜鱼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鲜鱼时,表示暂无现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但乙公司却只交付给甲某45000斤鲜鱼,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运费。 因气温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27日,甲某付清所欠运费,将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运走,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剩余2000斤鲜鱼的损失,乙公司拒绝,甲某遂起诉。 乙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部分鲜鱼腐烂,应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