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保证无因退货,故意拒绝或延迟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这一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它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 ①安全保障权 ②个人隐私权 ③依法求偿权 ④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