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货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故意作出违法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
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因不服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该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甲以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对于电击造成的损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陕西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了一项内部规定:上班前,所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将手机放入存放柜内,统一保管。前来办事的市民点赞,说“工作效率提高了”。为了提高窗口服务,某地公安局交警车队车管所在服务大厅服务柜台旁摆放着手机存放柜,统一编号,柜外贴着姓名标签,手机“对号入座”。该规定一出,引起了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在当下,我们急需这样的窗口单位;但也有人认为,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张某因为聚众斗殴被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
某区公安局辖区内所有的出租房都搜查过了,也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在下面四个断定中可确定为假的是()。 Ⅰ.没有出租房被搜查过 Ⅱ.有的出租房被搜查过 Ⅲ.有的出租房没有被搜查过 Ⅳ.犯罪嫌疑人躲藏的出租房已被搜查
对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作的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2014年4月17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人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谩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100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5日。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