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符合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有()。 Ⅰ 甲上市公司,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 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Ⅲ 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吸收合并另一上市公司 Ⅳ 丁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回购普通股予以注销 Ⅴ 戊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拟公开发行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有()。 Ⅰ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Ⅱ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本的50% Ⅲ 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Ⅳ 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Ⅴ 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