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是项目合伙人,在进驻审计现场后,A注册会计师决定立即实施函证程序,并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和资料核对,然后再发出询证函。(2)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于负责银行存款函证的项目组成员B比较忙,所以在将询证函密封后,交给被审计单位的出纳代为发出。(3)为保证回函的客观性,项目组成员C以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发函。(4)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很高,所以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在两次发函均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A注册会计师认为不需要执行替代审计程序,而直接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5)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A注册会计师都应当确定已记录的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说明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项目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A注册会计师是X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审计计划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1)拟通过实施函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和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认定。(2)函证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5日。项目组拟在此日期前向X公司的客户发出询证函,要求客户在发现与X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回函说明。(3)如果部分债务人直接向X公司回函,只要x公司在没有拆封的情况下直接转交项目组,就不必要求债务人直接向事务所回函。(4)为提高不可预见性以应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别风险,在向关联方函证时,直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寄发积极式询证函。(5)甲客户回函不承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积欠X公司100贷款的记载但承认2017年10月15日已收到X公司的80吨Y产品,信中附有包括“3个月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补充销售协议。因X公司已于2018年1月20日收到货款,注册会计师认为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错报。(6)寄发给欠款金额最大的乙公司的积极式询证函直到审计报告日没有收到复函,拟按审计范围受限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请逐一考虑上述每种情况,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认为存在不当,请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确定函证对象后,如果被审单位不同意对某函证对象进行函证,以下方案中,应选取的有()。
A注册会计师确定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2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10万元。A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银行及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审计说明:(1)对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有往来余额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2)甲公司为该银行重要客户,有业务专员上门办理各类业务。2018年2月18日,A注册会计师存甲公司财务经理陪同下将函证交予上门办理业务的银行业务专员。银行业务专员当场盖章回函。函证结果满意。(3)差异金额3万元,小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4)该账户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风险,选取另一样本实施函证。(5)询证函被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企业”。已实施替代程序,未发现差异。(6)未收到回函,已与客户财务人员电话确认余额,无须实施替代程序。针对上述审计说明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3000万元。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决定选取金额较大以及风险较高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选取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合计为1800万元。相关事项如下:(1)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被询证的甲公司客户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但甲公司客户X公司将回函寄至甲公司财务部,审计项目组成员取得了该回函,将其归入审计工作底稿。(2)对于审计项目组以传真件方式收到的回函,审计项目组成员与被询证方取得了电话联系,确认回函信息,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电话内容与时间、对方姓名与职位,以及实施该程序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姓名。(3)审计项目组成员根据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甲公司境外客户Y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询证应收账款余额,并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Y公司确认余额准确无误。审计项目组成员将电子邮件打印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4)甲公司客户Z公司的回函确认金额比甲公司账面余额少150万元。甲公司销售部人员解释,甲公司于2011年12月末销售给Z公司的一批产品,在2011年末尚未开具销售发票,Z公司因此未入账。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解释合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5)实施函证的180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中,审计项目组未收到回函的余额合计950万元,审计项目组对此实施了替代程序:对其中的500万元查看了期后收款凭证:对没有期后收款记录的450万元,检查了与这些余额相关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未发现例外事项。(6)鉴于对60%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未发现错报,A注册会计师推断其余40%的应收账款余额也不存在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甲公司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