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明代中央设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合称()
宋建隆年间,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评议。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
刑部
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
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清朝《刑部现行则例》制定于()。
宋建隆年间,凡大理寺审羊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