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现行则例》颁行于清朝的()
清朝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进行重审,叫做()。
《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主持。
在唐代的三省六部制里,主管司法刑狱的是刑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的是民部。
明代分典刑狱的机构分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按清制,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犯的审判制度是()
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唐代设置的九寺中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