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的,应认定( )
《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怎样理解?
销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经查证属实的,市社保机构将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罚款。
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时,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因出售假冒商品被违规扣分达()分及以上的,永久限制参加营销活动。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某个体诊所擅自用淀粉生产降压药硝苯地平500盒,每盒售价30元,5名患者购买服用该降压药后,因病情加重而入院治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查获剩余库存280盒。
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对该诊所负责人( )
生产、销售的假药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