Глава торговой палаты ЕС Йорг Вуттке убежден, что «развитие Китая идет _____ ».
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下面是一篇不规范请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请分条说明) ×× 市蔬菜公司关于××仓库修建下水道急需经费的申请报告 市商业局负责同志: 你好!我*公司兴建仓库位于××公路以西××厂以南的通道。由于地势低,东北两方的高处的水一股劲儿地向仓库方向积流,大雨之时,仓库围墙内部积水之深可以游泳,既影响仓库基脚,又危及仓储商品。现在因为雨季即将来临,为防万一为此急需修建下水道,决定要人民币××××元,特此报告。此致 敬礼!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