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基本规范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局管理。
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的基本规范服务方式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报送资料有()。
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事项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