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生产、销售劣药,可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应认定“对人体健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应认定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重度残疾,属于( )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