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已收到款项2000万元,其余340万元至2017年年末尚未收回;该批商品成本为1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2017年10月12日,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至当年12月31日,乙公司已将该批商品对外销售80%,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存货”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