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讲的建筑物内系统是指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受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自()起实施。
THDS设备应采用防雷及电磁兼容的综合防护,防雷装置与接地系统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规定,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未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类别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宜归为第()类防雷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不适于()、()、()、()的防雷设计。
按照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接闪器防直击雷的保护范围是按()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