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近年来,多家基金公司被爆出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丑闻,给基金行业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基金公司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不包括()。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主观要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可以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新颖性是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在一定程上讲,即标明某种思想方案未公开,在《专利法》中,公开的方式有很多种。出版和使用公开的标志从范围上讲分别是()。
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酬寄给S,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正文也是用15级宋体字单栏横排,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 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并自费刊登向H道歉的声明;K编辑部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也要承担侵犯文章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S认为:自已是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且S还应当因此而赔礼道歉;H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其正文的排式是各种书刊普遍使用的,也不属于其专用的版式,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益。 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在这一案例中,K()。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以下:()
《经济大视野》是经济类双月刊,A4开本,在甲省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该刊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2010年3月中旬,该编辑部收到两篇稿件。一篇是作者李建华投寄的《中美博弈》,其中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几次经济谈判的交锋情况,并首次披露了中国国家主要领导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一些讲话和活动;另一篇是作者赵敏投寄的《经济系学生如是说》,主要以某高校经济系的学生为例,列出了大学生们所反映的在学习目的、就业取向、恋爱和社交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困惑,并提出如何正确引导的建议。 助理编辑张宁审稿后,认为两篇稿件都写得不错,建议采用。编辑王敏复核张宁的审稿意见时,认为《中美博弈》可以采用,但《经济系学生如是说》不宜采用。张宁按王敏的指导修改了审稿意见,王敏再次审核后表示同意。复审和终审也都认可审稿意见,并要求把《中美博弈》安排在最近准备版的一期中刊出。王敏未通知李建华,便把《中美博弈》排入该刊当年第3期的发稿目录中,随后进行编辑加工整理,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发稿。 6月10日,《经济大视野》第3期出版。两天后,张宁按王敏的安排,把样刊寄给李建华,同时附短信说明稿酬将在6月底之前支付。《中美博弈》所在栏目的版式是每面排40行,双栏,栏宽23字,栏间空2字;该文共占3面零18行。该刊编辑部对这类文章的例行稿酬标准为70元/千字。 6月20日,稿酬还没有寄出,《经济大视野》的一名编辑发现,刚出版的月刊《回顾与思考》6月号上也刊登了署名为李建华的《中美博弈》,而且并非转载。王敏当即向《回顾与思考》编辑部了解。对方回答说,这是李建华本人在4月25日投来的稿件,编辑部审稿后认为不错,就发表了。王敏又打电话向李建华询问。李建华称《回顾与思考》编辑部所说情况属实。王敏指责李建华一稿两投,损害了《经济大视野》的利益,并说因此将不支付稿酬。李建华不接受王敏的指责,说了一句“如你们不付稿酬,我就上法院告你们”后,就挂了电话。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21日,甲省新闻出版局把《经济大视野》主编召到局里,严厉批评该刊在登载《中美博弈》过程中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发行第3期《经济大视野》,待问题查实后接受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在发生了既有他刊重复登载,又受到省新闻出版局查处的情况后,《新闻大视野》编辑部是否还要向李建华支付稿酬?为什么?
在代理行来访中,接待人员应该尽可能地介绍银行的经营情况,包括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未来发展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