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理所当然的家庭教育的鼻祖。
按照英国现代伦理学家罗斯的分法,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看到的普遍的常识性的(理所当然的)义务,例如忠诚、赔偿、感恩等属于()。
某女生C,在家是独生女,漂亮聪明,学习优秀,堂、表兄弟姐妹中数她最出色,父母爷姥万千宠爱,家庭经济条件好,很早就有自己独立的卧室。到学校后,四人一间宿舍,感到委屈和不适应,经常抱怨寝室同学,还耍娇小姐脾气,支使别人干这干那,好像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其他三位同学开始逐渐疏远她,她感到十分孤单,却又不知道别人为什么远离她。该案例反应出什么问题?
()是理所当然的家庭教育的鼻祖。
王芳和李刚(均为化名)五年前结婚,生有一子壮壮,如今已4岁,一家三口幸福美满。天有不测风云,李刚突然出车祸意外死亡。此时,王芳觉得理所当然自己是壮壮的监护人。而壮壮的爷爷奶奶却觉得若壮壮跟了王芳,王芳以后再改嫁,他们唯一的孙子就没了,因此不同意,也想做壮壮的监护人。而壮壮的亲叔叔由于生理问题一直没孩子,也想争取壮壮的监护权。根据相关法规,壮壮的监护人首选()。
格里菲思和坦恩曾经指出,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会形成一些自认为理所当然的个人知识,这些知识如果没有通过对话来公开化,就有可能会因为缺乏严格的检视而沦为()。
为了防止把残疾人看作“理所当然”需要帮助和社会支持的人,我们应该()。
没有任何东西是比()更容易被认为理所当然地存在着的。
竞争对手的产品比自己的好,自己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不好是理所当然的,与员工无关
作者是理所当然的著作权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