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不得泄露。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不得泄露。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