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 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 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问,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士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现代的年轻人,自由恋爱。先谈恋爱,后订婚、结婚。这叫什么?()
“会姑娘”是()青年自由恋爱的方式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陈某(男)和张某(女)自由恋爱期间,经张某同意,陈某为其拍摄多张裸照。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陈某遂将热恋期间拍摄的裸照上传至“海角一号”社区网站,网友争相下载,顿时成为娱乐头条新闻。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网友恶语侮辱,张某实在难以忍受,跳楼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夏金宝是某工厂工人,其妻杨惠。1981年,夏金宝的同事于晓兰与郭玉自由恋爱结婚。夏、于是邻居,在工作上来往也比较多,两人关系开始不正常并发展到同居关系。此事被两家人知道后,引起了家庭间的矛盾。夏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决定远走他乡;于得知后,欲寻短见。夏不忍心,于1991年11月带着.于逃往南方某城市,两人靠做小本买卖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两人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并生养一子。1993年3月,夏妻杨惠得知夏、于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夏、于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经审理,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于晓兰有期徒刑1年,夏金宝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为什么夏金宝、于晓兰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以何种形式的帮助?
苗族青年男女是通过( )社交活动来自由恋爱成婚的。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 (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 (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 (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