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干、百合、鲜鸡蛋均按二类包裹办理。
李某1998年3月20日在某超市购买五香豆腐干和鱼干片若干袋,3月25日又在超市购买了若干袋五香豆腐干,根据该豆腐干和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同年4月2日,李某得知他人于3月26日在该超市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豆腐干向超市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不久,李某就20日、25日所购买的豆腐干向超市索赔,要求超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超市称李某购买豆腐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超市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李某能不得到超市的双倍赔偿?
喝茶当于瓦屋纸窗之下,清泉绿茶,用素雅的陶瓷茶具,同二三人同饮,得半日之闲,可抵上十年的尘梦。喝茶之后,再去继续修各人的胜业,无论为名为利,都无不可,但偶然的片刻优游乃正亦断不可少,中国喝茶时多吃瓜子,我觉得不很适宜,喝茶时所吃的东西应当是清淡的"茶食",中国的"茶食"却变了"满汉饽饽"其性质与"阿阿兜"相差无几;不是喝茶时所吃的东西了。日本的点心虽是豆米的成品,但那优雅的形色,朴素的味道,很合于茶食的资格,如各色"羊羹"(据上田恭辅氏考据,说是处于中国唐时的羊肝饼),尤有特殊的风味。江南茶馆中有一种"干丝"用豆腐干切成细丝,加姜丝酱油,重汤炖热,上浇麻油,出以供客,其利益为"堂倌"所独有。豆腐干中本有一种"茶干",今变而为丝,亦颇与茶相宜。在南京时常食此品,据云有某寺方丈所制为最,虽也曾尝试,却已忘记,所记得乃只是下关的江天阁而已。学生们的习惯,平常"干丝"既出,大抵不即食,等到麻油再加,开水重换之后,始行举箸,最为合式,因为一到即罄,次碗继至,不遑应酬,否则麻油三浇,旋即撤去,怒形于色,未免使客不欢而散,茶意都消了。这段文字出自周作人《喝茶》。请分析作者在这一段文字中对于“喝茶”主要关注的是什么?作者行文的线索是什么?表现了他怎样的语言风格?
豆腐干、百合、鲜鸡蛋均按二类包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