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等保障性住房,超标准购买或者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结束后,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履行责任追究相关职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对外赠送超过()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可能追究责任的线索,不能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