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发布日期: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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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中文名
英美法系
别名
普通法法系、
外文名
Common Law System
代表国家
英国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中文名
大陆法系
别名
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典型国家
法国、德国、日本等
外文名
Civil Law System
起源
古罗马
典型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
正确答案:
(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一旦作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够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因此,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在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成文法,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过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法典通常设有总则并重视总则的作用,法典的体系排列严整,讲求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语言精练。而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法官的作用在于从既定的成文法律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特定的事实相比照,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照,从中找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互相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一般设立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成为当事人而已,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
解析:
(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一旦作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够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因此,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在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成文法,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过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法典通常设有总则并重视总则的作用,法典的体系排列严整,讲求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语言精练。而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法官的作用在于从既定的成文法律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特定的事实相比照,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照,从中找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互相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一般设立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成为当事人而已,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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