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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时效主义”

发布日期:2022-06-19

“时效主义”

试题解析

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取得时效”的对称。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成立消灭时效的条件有二:(1)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2)该事实状态持续而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消灭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但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人身权及与身份密不可分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与物权的支配权共存始终的某些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产生晚于取得时效制度;法制史上认为,消灭时效至罗马法大法官法时期才得以确立。东罗马帝国时期得到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属于消灭时效。

中文名
消灭时效
适用情况
债权的请求权。
定义
归于消灭的一种
来源
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

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是法定时效期限内因故(如犯罪人突然精神失常)暂时停止时效进行,停止原因消失后,停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与停止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与时效中断的区别在于,中止前的时效仍然有效,而中断前的时效则归于无效。

中文名
时效中止
定义
法定时效期限内因故(如犯罪人突然精神失常)暂时停止时效进行,停止原因消失后,停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与停止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

标签: 时效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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