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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刑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20-12-11

刑法的时间效力

试题解析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同时也是旧刑法(1979年刑法)失效的时间。中国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参见“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效力范围

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具体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适用范围

中文名
刑法效力范围
解决
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原则
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总称。它关系到一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刑罚权,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的可题。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中文名
刑法适用范围
类型
法律术语
别名
刑法的效力范围
具体内容
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标签: 刑法 时间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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