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发布日期:2021-03-18
恶意重复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而制定的合同。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例如,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人会由于货物安全或按期运达目的地而获益;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或阻留,他就会受到损害。因此货物所有人对这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可以是现实的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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