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情”
发布日期:2020-12-11
试题解析
理事情
理事情 清叶燮用语。《已畦文集》卷十三:“盈天地间万有不齐之数,总不出理、事、情三者。”认为诗歌的创作可分为“在物者”与“在我者”两方面,“在物者”即“理”、“事”、“情”。“理”,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依据和规律。“事”,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情”,客观事物运动的情状形态和“自得之趣”。“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
情理法
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
表达
表达是将思维所得的成果用语言等方式反映出来的一种行为。表达以交际、传播为目的,以物、事、情、理为内容,以语言为工具,以听者、读者为接收对象。
- 中文名
-
表达
- 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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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ǎo dá
- 外文名
-
express;convey;show
- 词性
-
动词
正确答案:
这是叶燮的诗歌理论。他认为诗歌创作不外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主体方面要有才、胆、识、力四要素,客体方面则有理、事、情三要素。所谓“理、事、情”,他说“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也就是说,事物的产生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即所谓“理”;在它发生之后,就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的“事”;而每一事物又有它自己特殊的情状,这就是“情”。他所说的“理、事、情”也是衡量诗歌作品的标准,所以他说“先揆乎其理,揆之于理而不谬,则理得。次征诸事,征之于事而不悖,则事得。终絜诸情,絜之于情而可通,则情得。三者得而不可易,则自然之法立。故法者,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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