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1-11-18
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的各种法规的总称。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与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法规。此后陆续有反托拉斯法颁布,如1936年的《鲁宾逊-帕特曼法》,1974年《贸易法》中的某些条款,以及有些州法律的补充《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的规定。1983年美国对反托拉斯法进行了修正,以消除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的阻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美国司法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克莱顿法》于1914年5月6日生效,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克莱顿法》主要起到一种预防垄断的作用:即凡是那些可以合理地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然其实际未产生损害,都是违法的。《克莱顿法》所确定的“早期原则”显然比《谢尔曼法》更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但是由于《克莱顿法》第七条只涉及获得竞争对手股票的并购,对资产并购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得资产收购处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为了弥补不足,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若干修正案。
标签: 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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