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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

发布日期:2020-12-11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

试题解析

一般留置权

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1]一般留置权亦称总括留置权(Blanket Lien),是财产留置权的一种形式,它给予债权人以为了在双方之间同一种类的交易造成的所有债务可以持有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品的权利。[2]

中文名
一般留置权
外文名
Blanket Lien

孳息留置权

孳息留置权是指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有就孳息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并不是基于占有而对孳息享有所有权,而只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就留置物的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孳息的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仍是一种留置权。原物留置权和孳息留置权是留置权最基本的内容,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偿之前,有权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对该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中文名
孳息留置权
繁体
孳息留置權
外文名
Bond lien
法规
留置权

留置权状态

留置权状态是当债务人违约需要出卖物业清偿债务时某抵押贷款的清偿顺序。如果某抵押贷款是第一留置权,清算时其贷款人就有第一受偿权。如果某抵押贷款是第二留置权(也称低级留置权),清算时其贷款人必须等第一留置权的贷款人完全清偿后才能够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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